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4/12/02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
,
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
500
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
,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
,
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
,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
-
托管人名称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六条
信托公司按照每设立一个信托产品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
(
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
及复印件等材料
,
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信托公司方可申请办理。
信托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
,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全称
-
信托产品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按照每一保险产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保险机构投资者或者按规定由其委托的保险资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申请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
,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
-
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八条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该证券投资基金已租用席位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
,
“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