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2001
年
8
月
31
日
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
二
)
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3.4
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以下统称
"
证券
")
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证监会
")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